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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取得之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度量衡 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後,不得自行檢定該度量衡器。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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