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其取得之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度量衡
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後,不得自行檢定該度量衡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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