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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寄存於本所之微生物若發生活性喪失或特性消失等情況時,申請寄存者 有義務於接獲本所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重新提供該微生物,並不得請 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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