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寄存於本所之微生物若發生活性喪失或特性消失等情況時,申請寄存者
  有義務於接獲本所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重新提供該微生物,並不得請
  求損害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