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電臺於遇險呼叫及搜救通信時,得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十至第
三十四章及第五十一章之規定,使用船舶通信用之無線電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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