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
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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