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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 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
附件七-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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