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貴重貨物進倉時,應由運送人或貨主在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內載明
  其名稱、性質及價值。
  貴重貨物之交接,航空貨運站人員應會同貨物進口之運送人或貨物出口
  之貨主詳細檢查箱件包裝,如發現有異常情形時,航空貨運站人員應填
  具異常報告,經運送人或貨主及海關會同簽證,以為善後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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