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之活動。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
,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等供氣設備之潛水活動;所稱自
由潛水,指不攜帶供氣設備,以屏息方式進行潛水之活動。
〔立法理由〕
一、近年潛水活動蓬勃發展,自由潛水活動迅速興起,爰配合於本條第一
    項潛水活動新增「自由潛水」態樣,並於第二項新增自由潛水定義。
二、為統一潛水相關設備名稱,爰於第二項水肺定義中新增「供氣設備」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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