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本局申請提供時,屬於「絕
  對機密」「極機密」須經局長核准。「機密」「密」得由提供單位審查
  ,報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
  本局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
  者,須經副局長核准,屬於「機密」「密」,得由業務單位主管逕行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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