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事業廢棄物除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
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四、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施行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爰配合刪除附表,並修正相關文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