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
一、學歷。
二、經歷。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現。
五、面談表現。
前項評審項目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依前項所定基準計算總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四十分者,不予辦理
    面談程序。
二、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
    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時,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
    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辦理面
    談程序。
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七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合
    格人員。
〔立法理由〕
一、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達九十分以上且
    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其申請登記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時
    ,其他候聘登記人遴選總分,依本條規定,未達九十分以上者,不予
    評定為合格人員,又查面談表現配分為三十分,則其學歷、經歷、品
    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倘未達六十分者,縱使面談獲得滿分三十
    分,其遴選總分亦未達九十分以上,為減化作業流程,爰於第三項增
    訂第二款渠等人員不予辦理面談。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二款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三項第三款,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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