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依限提送執行報告或依期程 執行減量措施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期限。
參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因天然災害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限提送執行報告或執行減量措施 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