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事業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依限提送執行報告或依期程
執行減量措施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調整期限。
〔立法理由〕
參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因天然災害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限提送執行報告或執行減量措施
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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