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數量淨重未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不
適用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之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及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未逾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採簡易運送表單者,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
九條第一項之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與安全裝備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另配合現行措施,申請運送表單可勾選是否涉及輸入或輸出,酌修
文字。
三、運送聯單修正為運送表單,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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