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50
人,瀏覽人次:
94155943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環工技師已完成查核,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已依相關法令及 採用公認之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辦理,且無前二條所定情形 者,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