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環工技師已完成查核,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已依相關法令及
  採用公認之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辦理,且無前二條所定情形
  者,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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