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如對前二條之審查結果不服時,應自審查不通過通知書送達之次日 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公會提出異議,異議以一次為限,其審查費十萬 元。原受理公會應於異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原審查小組處理 異議結果,以書面答覆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