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
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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