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
稽核人員辦理之。
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
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從事第一項業務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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