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
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客戶融券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
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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