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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三十天期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契約」交易規 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期貨商受託買賣本契約,每一筆委託之交易數量,以一百個契約為限。 前項單一委託交易數量限制,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視市場交易狀況作適 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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