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及本公會相關之規定。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不得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
活動。
四、不得於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
他人誤信之行為。
五、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權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七、不得虧欠公款或侵占、毀損本公會財物。
八、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職或擅離職守。
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推諉稽延或挑撥是非。
十、離職或調職時,應將經辦工作交待完妥。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公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責令賠
償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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