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主管機關及本公會相關之規定。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不得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
      活動。
  四、不得於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
      他人誤信之行為。
  五、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權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七、不得虧欠公款或侵占、毀損本公會財物。
  八、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職或擅離職守。
  九、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推諉稽延或挑撥是非。
  十、離職或調職時,應將經辦工作交待完妥。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公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責令賠
  償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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