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開標完畢,本公會應即列印開標報表,經本公會代表、發行公司代表及各
證券承銷商代表簽名後公告之。
前項開標報表應包括得標序號、得標單價、得標數量、得標總金額、得標
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設立所在地稅捐機關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
配之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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