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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各保險業應於每月月底前,將上月應提撥之金額繳存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之專戶。 保險業未依限繳付或拒絕繳付安定基金者,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及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應報財政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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