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 能者遴任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 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 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實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 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