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施行前確定者,受救助人得於修正條文 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為聲請。 前項規定,受救助人就已清償訴訟費用之範圍,不適用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二條修正,第一項酌為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