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 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 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 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擇提供之 個人資料,並宜於蒐集前告知提供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