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之機關(構)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或不
  滿六十分及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考成
  決定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構)等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
  明定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機關(構)通知受考人,考成結果應予免職者
  ,應附記處分情形及其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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