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
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
,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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