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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1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4年11月28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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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7年 4月19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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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27年 5月 3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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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28年 3月 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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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39年10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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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1年 5月 1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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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231340號令修正公布第59 條、第82條條文(第59條施行日期定為民國8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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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31號令修正公布第36 條、第37條及第69條;刪除第38條、第39條及第4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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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1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十一條(就地審核範圍之決定)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 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