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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本室處理公務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主任、副主任。 二、第二層為課長、主計員、人事管理員及主辦總務人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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