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審計部台審部法字第1120061136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10條;刪除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立法總說明

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係於八十五
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十五日。茲為業務實際需要,爰修正本辦事細則第五條、第九條、第
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二、為應業務需要,調整第一課、第二課掌理之機關名稱及審計業務。(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一課掌理苗栗縣議會、苗栗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苗栗縣政府消防局、
衛生局及環境保護局主管之審計事項除外)暨苗栗縣公館鄉、銅鑼鄉、頭
屋鄉、三義鄉、西湖鄉、造橋鄉等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
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與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
    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
      項。
十二、關於縣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縣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編報事項。
十三、關於縣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
      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不含苗栗縣各
      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縣總
      決算(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
      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九、關於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
      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原第一課掌理之苗栗縣政府消防局、衛生局及環境保
    護局主管,移第二課掌理,及原第二課掌理之苗栗縣公館鄉、銅鑼鄉
    、頭屋鄉、三義鄉、西湖鄉、造橋鄉等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
    機關,移第一課掌理,爰增列序言。
二、配合掌理機關調整,增加鄉(鎮、市)之審計業務,第九款、第十四款
    、第十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第十五款至第十八款、第二十
    款,內容未修正。

第二課掌理苗栗縣政府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主管、苗栗縣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公館鄉、銅鑼鄉、
頭屋鄉、三義鄉、西湖鄉、造橋鄉等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除
外)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不含苗栗縣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縣
    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
    編報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
      之抽查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原第二課掌理之苗栗縣公館鄉、銅鑼鄉、頭屋鄉、三
    義鄉、西湖鄉、造橋鄉等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移第一
    課掌理,及原第一課掌理之苗栗縣政府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主管,移第二課掌理,爰增列序言。
二、配合掌理機關調整,增加縣屬機關及特種基金之審計業務,修正第三
    款,原第八款,移列為第十款;並增訂第五款及第九款。
三、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內容未修正;原第五款至第七款、第九款
    至第十三款,移列為第六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內容未
    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總決算審核委員會之原有任務,將視業務實際需要改以召開會議
    方式辦理,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