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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娛樂票券之銷存,娛樂業者應設置專冊,按日登記其原存、領用、銷售及 現存數量,造具實銷票券清單,載明實銷票券張數及其起訖字軌號碼,以 備查核。並應每月填製票券銷存月報表於次月三日內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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