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雨水溢流井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須考慮污水截流管之配置及放流水域之特性選定位置。
  二、其設計溢流量等於該放流點處之計畫下水量減去污水截流管之設計
      流量。
  三、污水截流管之設計流量應能承受水體或水區水質條件,一般為計畫
      最大污水量之二倍三倍。
  四、雨水溢流管須設置出入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