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新舊之財務交接,應於負責人就任次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竣,並 將交接清冊呈報社會局備查,如舊任負責人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辦理者 ,應事先敘明理由呈准延期,逾期仍不移交者,由新任負責人報請社會 局辦理,並得依法追訴之。 前項交接由新任常務監事(常務監事如為舊任負責人,另派監事一人) 負責監交,並應先將交接日期呈報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