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人民團體新舊之財務交接,應於負責人就任次日起十日內辦理完竣,並
  將交接清冊呈報社會局備查,如舊任負責人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辦理者
  ,應事先敘明理由呈准延期,逾期仍不移交者,由新任負責人報請社會
  局辦理,並得依法追訴之。
  前項交接由新任常務監事(常務監事如為舊任負責人,另派監事一人)
  負責監交,並應先將交接日期呈報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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