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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經營者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致無法營業,連續在一個月以上者,應以書 面敘明原因及無法營業之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暫停營業;暫停營業期間 以一年為限。但不得超過許可證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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