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委託處理廠場處理廢棄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處理廠場申請委託處理廢棄
物:
一、申請表。
二、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
    明文件;家戶自行清除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非事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車輛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非自行清除者免附)。
四、委託清除機構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自行清除者免附)。
五、委託處理污泥、灰渣、礦渣、廢觸媒、棄土者,應附廢棄物溶出試驗
    檢測報告。
六、其他經處理廠場指定之文件。
事業除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者外,應先申請處理廠場之許可,取得處理
廠場核發許可處理文件,並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相關規定,始得自行或
委託清除廢棄物進場。
家戶或非事業申請自行或委託清除廢棄物進場者,依前項程序辦理。但委
託清除者,應由受託清除之機構提出申請。
屬臨時委託處理者,處理廠場得設置網頁以網際網路,或其他簡化程序申
請。
申請委託處理廢棄物,未詳述廢棄物來源、性質、每月產量者,處理廠場
得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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