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機構執行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應異議鑑定小組個案審查之需要,指派審查人員列席。 二、應定期將受理案件之統計報表造冊送請都發局備查,並配合都發局之 查察。 三、審查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相關文件及圖說資料應保存五年以 上。 四、對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非經申請人同意,審查機構與審查人員均 不得對外公開。 五、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等情事,並對所屬審查人員負監督管 理之責。 六、不得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