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查機構執行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應異議鑑定小組個案審查之需要,指派審查人員列席。
二、應定期將受理案件之統計報表造冊送請都發局備查,並配合都發局之
    查察。
三、審查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相關文件及圖說資料應保存五年以
    上。
四、對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非經申請人同意,審查機構與審查人員均
    不得對外公開。
五、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等情事,並對所屬審查人員負監督管
    理之責。
六、不得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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