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連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執行機關
  得立即封閉通道或強制改善,所繳營運保證金不予發還。
  一、擅自修改核定之整體防災、防火計畫設施之一部或全部者。
  二、通道及通道口堆積物品者。
  三、未經執行機關同意擅自增設設施者。
  四、未經核准擅自封閉通道者。
  五、其他有妨害公共安全或營運之虞者。
  未依執行機關通知之期限繳交管理維護費用,經催繳仍未繳交者,執行
  機關除提起訴訟外,得立即封閉通道,所繳營運保證金不予發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