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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事項規定如左: 一、結婚互助。 二、喪葬互助。 三、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 四、重大災害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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