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查本府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府授資策字第一一一三00四四0三號 函訂頒之「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業已同時停止適用「臺 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函頒日生效,爰修正各機關 提送資訊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