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使用場地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
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三)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
(四)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
遵從主管機關之指示。二、主管機關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定情形者,得
廢止原核准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
求賠償。」之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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