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核准使用場地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
  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二)
  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三)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
  (四)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
  遵從主管機關之指示。二、主管機關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定情形者,得
  廢止原核准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
  求賠償。」之文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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