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縣規則對其他縣規則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縣規則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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