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受理耕地租約登記申請,應於受理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
  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請本府備查。
  前項登記應登載於租約登記簿,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將耕地租約發還
  申請人:
  一、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應在租約加蓋區公所印信。
  二、耕地租約變更或更正登記,應在原租約後加貼附表,將變更或更正
      內容予以註記並逐級核章。
  三、耕地租約續訂登記,應在租約加蓋續訂之戳記。
  四、耕地租約終止或註銷登記,應在租約加蓋終止或註銷戳記後,隨案
      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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