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受理耕地租約登記申請,應於受理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 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請本府備查。 前項登記應登載於租約登記簿,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將耕地租約發還 申請人: 一、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應在租約加蓋區公所印信。 二、耕地租約變更或更正登記,應在原租約後加貼附表,將變更或更正 內容予以註記並逐級核章。 三、耕地租約續訂登記,應在租約加蓋續訂之戳記。 四、耕地租約終止或註銷登記,應在租約加蓋終止或註銷戳記後,隨案 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