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移交,未依限結報或補正者,陳報下列機關或人員處理: 一、機關首長:陳報上級機關處理。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陳報服務機關首長處理。 處理機關或人員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 期,責令移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