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未依限結報或補正者,陳報下列機關或人員處理:
  一、機關首長:陳報上級機關處理。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陳報服務機關首長處理。
  處理機關或人員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
  期,責令移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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