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會長應每三個月召開代表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但自治
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代表會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代表。
自治組織代表應親自出席代表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代表會之決議,應有代表過半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代表會之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召開後十五日內送本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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