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三重市公共造產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凡持有殘障手冊之殘障人士,臨時停車、停一般停車位免費優待,以當
  日停放為限,另停放本所殘障保留車位者,在駛離現場時應提出本人殘
  障手冊、駕照正本,經管理員查驗後,得免費停車,一次不得超過三日
  (非殘障人員擅停該車位者經查獲以臨時停車計時五倍計罰,拒繳罰款
  者三年內,不得停放本市公共造產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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