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設置公
共造產停車場,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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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停車場係指經核准設置供公眾繳費停放車輛之路外停車場所
及高架橋下設置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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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之主管機關為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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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停車場收費可酌雇管理員十至十二人及清潔工若干人。
前述人員於執行工作時必須配帶識別證或穿著制服。
管理員每日經收之停車場管理使用費,應於翌日上午九時前填報日報表
將收據存根一併送交公共造產承辦人簽收,繕具繳款書繳庫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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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每日上班時間分三班制:甲班上午七時至下午三時,乙班下午三
時至晚上十一時,丙班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七時,清潔工除每日上午八時
以前全面清掃外,平時應經常保持停車場及廁所之清潔外,其餘時間協
助收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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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依照「台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及「台北縣政府公
有路外停車場費率折扣方案」訂立收費標準如左:
(一)計時:小型車每小時新台幣二十元(計時停車,停車時間未滿一
小時,以一小時計)。
(二)計次:小型車每次新台幣六十元(計次以當日為限,又所謂每次
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一次而言)。
(三)月票:分全日月票及半日月票兩種:
1.全日月票:小型車每月新台幣四仟元。
2.半日月票:係於每日固定時段以連續十二小時計算,小型車每
月新台幣貳仟元其適用左列(折扣之車位數以不超過該停車場
月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五十為限)。
3.月票折扣費率:以停車場每月總月票數百分之八十為限,依優
惠對象定折扣費率如下:
(1)以月票八折費率計算:
於停車場開放後,始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路段,兩側
面向道路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之現住戶(開放後遷入戶籍除外
),由當地里長出具證明一戶一車為限,車位數以不超過停
車場月票發售百分之五十為限。
(2)學校教職員工(由學校出具證明)使用該校用地興建之公有
路外停車場以月票費率六折計算本款折扣之車位數以不超過
該停車場月票發售數量百分之二十為限。
(3)以月票五折費率計算:停車場開放前,已存在鄰近住戶之必
要人行出入口,若其面向停車場車道出入口並位於該出入口
二十公尺內,且鄰接道路無分隔島者,由當地里長出具證明
,經本所核定一戶一車為限。
前項費率折扣措施不得併用;各項折扣費率車位數比例,於上限內由本
所依實際情形核定。有關折扣優惠承租,以先登記者為優先,或以公開
抽籤辦理(如未事先核備而冒名使用經查獲者當事人及車輛,於查獲並
經證實日起三年內不得享有相同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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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次收逾時停車費,不依規定繳
費者拖至拖吊場並依道路交通處理罰款條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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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置,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及損害賠償等責任。停
車場車輛內物品,車輛使用人應妥慎保管,如有遺失,停車場不負任何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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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內不得設置攤販及放置廢汽車、機車或載有違禁危險物品者,停
車場管理員得拒絕其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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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於車輛進場時,應製據給停車者收執,車輛出場時應憑據出車,
票據遺失而為他人使用出車者,應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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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停車逾時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並自第八
日起加倍收費,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者公告招領逾二個月無人領回,
本所得公告拍賣,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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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應遵守停車場各項管理規定,如駕車肇事,損及停車場設施,概
由肇事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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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為期管理方便,得以公開招標委由得標人包租方式經營,第一次
出租期以二年為限,往後均以三年為一期,並於租期屆滿前二個月內完
成公開招標,訂定下次承租人手續或由本所自行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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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計時器設施由本所統一辦理。(限路邊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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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之收支自給自足原則,編列年度預算,納入本所公共造產附屬單
位預算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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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持有殘障手冊之殘障人士,臨時停車、停一般停車位免費優待,以當
日停放為限,另停放本所殘障保留車位者,在駛離現場時應提出本人殘
障手冊、駕照正本,經管理員查驗後,得免費停車,一次不得超過三日
(非殘障人員擅停該車位者經查獲以臨時停車計時五倍計罰,拒繳罰款
者三年內,不得停放本市公共造產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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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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