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市庫支票,得向財政處或代理市庫銀行依下列規定申 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二、由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應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支用機關印信, 並加蓋支用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印鑑。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在掛失止 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機構)自行負責處理」,並加蓋機關 印信,免具保證。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