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於出缺之日起三日 內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應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 時出缺時,由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 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