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員辭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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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在會期內,由議員於三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如為休會期間,應於
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
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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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於出缺之日起三日
內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應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
時出缺時,由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
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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