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時,應使用切割機按原標定線平直、全厚度切割,並不得損毀其
他管線及管溝範圍外之路面。
挖掘路面刨除加封修復面積以一車道寬度計算,挖掘範圍逾一車道以上者
,應以全車道寬度回復路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