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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16條
道路挖掘時,應使用切割機按原標定線平直、全厚度切割,並不得損毀其 他管線及管溝範圍外之路面。 挖掘路面刨除加封修復面積以一車道寬度計算,挖掘範圍逾一車道以上者 ,應以全車道寬度回復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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