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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16條
因畸零地合併需要申請承購公有土地,應檢附本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建 議合併使用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之核發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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