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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以廣告營利為目的之遊動廣告應於領得許可證後始得營業。但大眾運輸業 車輛及計程車設置遊動廣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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